

根据《电子交易条例》提交电子资讯的规格,方式及程序
根据《电子交易条例》,路政署会接纳根据以下之规格,方式及程序提交的电子资讯:
(A)语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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英文电子纪录须利用美国信息(American Standard Code for Information Interchange(ASCII)) 进行编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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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文电子纪录须采用 大五码(Big-5)或ISO10646标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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利用大五码标准编制的电子 纪录,只限采用已编入大五码标准,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所公布的「香港增补字符集」的字符。「香港增补字符集」可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「数码21新纪元」网站(网址:http://www.digital21.gov.hk/) 下载;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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利用ISO10646标准编制的电子纪录,只限采用已编入ISO10646标准的中日韩文统一表意字符集 (Chinese-Japanese-Korean(CJK) Unified Ideographs characters)的字符。
(B)传送电子纪录的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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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子纪录可利用以下 列方式提交-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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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照互联网工程专责组(Internet Engineering Task Force(IETF))所公布的简单邮递传送规约(Simple Mail Transfer Protocol (SMTP))及保密/多功能互联网邮递伸延 (Secure Multipurpose Internet Mail Extension(S/MIME)) 标准,及利用容量不多于5MB的电子邮件提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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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实物形及采用以下的标准:
规格 应用范围 评注 1.44MB容量MS-DOS格式的3.5寸磁碟 档案存量不多于一张磁碟的容量 压缩方法如ZIP规格,将不会接纳 ISO9660格式的唯读光碟CD-ROM ------ 压缩方法如ZIP规格,将不会接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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就以电子邮件方式提交电子记录而言,该电子邮件及附连的档案均须加以数码签署及提交至hqs@hyd.gov.hk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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就以3.5寸磁碟或CD-ROM方式提交电子记录而言,所有档案均须以数码签署及以亲身或邮递至
路政署总办事处
九龙何文田忠孝街八十八号
何文田政府合署五楼
(经办人:助理部门主任秘书(行政))
(C)可接纳之档案规
| 档案类型 | 可接纳之规格 |
|---|---|
| 文字资料档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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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图形档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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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电脑辅助设计绘图(CAD)档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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评注:只有以上的档案规格,才可获接纳。
(D)数码签署
在下述情况下,根据法定条文提交的电子纪录必须附有数码签署 —
- 条文明确规定须作签署;或
- 条文规定所提交的文件须采用特定表格及必须在该特定表格上签署。
然而,为方便确实身分及尽快处理你提交的资料,你不论属(a)或(b)的情况下与否,也请提交附有数码签署的电子纪录。
只有资讯科技署署长根据《电子交易条例》认可的核证机关发出的认可证书所证明的数码签署,才可获接纳。数码签署须按照保密/多功能互联网邮递伸延标准(Secure Multipurpose Internet Mail Extension (S/MIME))及公开密码 匙加密标准(Public-Key Cryptography Standards (PKCS))随附 于电子纪录。市面上现有浏览器的大部分升级版都可以支援利用公 开密码匙加密。
就包括多个电子档案及必须加以签署的电子纪录而言,每一个别档案须分开加以数码签署。
(E)其他
提交的电子纪录内不得载有电脑指令。这项预防措施是为避免提交的电子纪录载有电脑指令,如电脑病毒、巨集指令及简短程式(每次开启电子档案时都产生不同数值)或字段(数值可能视乎开启电子纪录的时间而变动)。











